北京天地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天地建筑工程公司与华人健康俱乐部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3民初7265

原告:北京天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航宇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23565726A

法定代表人:张爱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胜,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人健康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东苑三组团1#15#商业楼22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355903057

法定代表人:肖玉玲,总经理。

原告北京天地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建筑公司)与被告华人健康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人健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地建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人健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地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华人健康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1 361 3777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108日,原告与被告华人健康公司签订了《会议中心外墙委托施工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花水湾度假村会议中心更换墙面及外墙,合同价款为130/平方米,墙体窗户300/平方米。后原告为被告增加度假村戏水中心加层(二楼会议室)钢结构工程、康体楼内一层展厅装饰布置工程、烧烤棚玻璃安装工程、餐饮楼后增厅工程、厨房烟道改造工程等施工。上述工程施工完成后通过被告竣工验收,工程款合计   1 631 37772元,被告仅支付工程款27万元,剩余工程款1 361 37772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华人健康公司既未参加本院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108日,华人健康公司(甲方)与天地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了《会议中心外墙委托施工协议》,约定由于会议中心整楼屋面漏水急需大修,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在会议中心屋面做更换和外墙更换,现委托乙方施工,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经双方协商后,甲乙双方商定以130/平米成交,说明:层面人字结构,外侧10cm保温岩棉防火板,墙体窗海螺塑钢型材窗(三玻),以300/平米计费。二、验收标准:由甲方主管单位验收无误后,按付款方式付款。三、付款方式:由乙方垫资,甲方36个月后直接由上级主管机关打款进入乙方账户。四、质量保证:乙方承诺,10年内发生倒塌均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5年内保证层面不漏雨,并同意甲方扣留5%履约保证金。六、本协议有效期10年,自甲方验收合格日起10年内有效(以甲方验收日期为准)。10年期满甲方退回履约保证金(乙方质量没有问题)。

原告称开工时间为201510月,竣工时间为201511-12月。除上述《会议中心外墙委托施工协议》约定施工内容外,双方协商一致由天地建筑公司对烤棚板玻璃安装工程、一层展厅装修工程、厨房烟道改造工程、餐饮楼后增厅工程、二楼会议室加层钢结构工程进行施工。所有工程施工完成后双方进行了验收,结果合格,就其验收及结算情况,原告提交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清单、资质证书、收据等证据,其中记载《会议中心外墙委托施工协议》对应金额798 53520元。烤棚板玻璃安装工程对应金额为14 24750元,一层展厅装修工程对应金额为105万元及101 89502元、厨房烟道改造工程对应金额为47 300元、餐饮楼后增厅工程对应金额为114 400元,二楼会议室加层钢结构工程并未提交工程量及工程款清单,原告称双方之前签订过合同,固定总价45万元,后合同遗失,付蕴生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手写工程总价45万元,就其主张金额原告提交了送货单、收据、出库单、银行通知书等材料。竣工验收记录上有建设单位王国伟、付蕴生、王胜军、刘洋等人签字,施工单位有胡跃凤签字,工程量及工程款清单上均有王胜军或张楚奇签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记载,天地建筑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会议中心外墙委托施工协议》、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华人健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庭审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天地建筑公司与华人健康公司签订约定《会议中心外墙委托施工协议》由天地建筑公司对涉诉工程进行施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针对烤棚板玻璃安装工程、一层展厅装修工程、厨房烟道改造工程、餐饮楼后增厅工程、二楼会议室加层钢结构工程,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天地建筑公司已经实际施工完毕,双方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所有工程均已验收合格,被告华人健康公司应支付天地建筑公司相应的工程款。根据双方签订的《会议中心外墙委托施工协议》约定,针对该部分工程需要预留5%履约保证金10年期满后退回,故《会议中心外墙委托施工协议》对应的工程款在本案中应由华人健康公司支付金额为798 53520元×95%=758 60844元。关于二楼会议室加层钢结构工程款数额问题,原告虽未提交有被告签字确认的清单,但在验收记录上记载了工程总价45万元,另结合原告提交的购置材料费用清单内容可以佐证工程款数额,故对于该部分工程的工程款本院确认为45万元。经核算,被告华人健康公司应支付原告天地建筑公司工程款总额为758 60844+14 24750+105 000+101 89502+47 300+114 400+45万元-27万元=1 321 4509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人健康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地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一百三十二万一千四百五十元九角六分;

二、驳回原告北京天地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二十六元,由原告北京天地建筑工程公司负担二百五十一元,由被告华人健康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八千二百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蕾

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