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7执异1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戴安同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发高科技工业园区11号,注册号:1101170070695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赢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航宇北街2号,注册号:11011700822694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
本院受理的北京天地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戴安同达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北京戴安同达制衣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恢复拍卖异议人在租赁的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民委员会的土地上所建设的房产及其他地上物。理由如下:一是法院拍卖上述房产及地上物于法无据。异议人自2005年3月与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民委员会签订涉案房产的土地租赁合同后,与申请执行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6年申请执行人为异议人建成了涉案的房产。但该房产建设至今没有获得规划部门的批准,属于未批先建,该房产及地上物存在的合法性尚待确认,异议人与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租赁合同效力问题也有待确定。因此该房产及地上物不具备拍卖条件。法院在这种情形下拍卖涉案房产及地上物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拍卖行为不停止,将会严重损害农村集体组织和异议人的相关利益。如果法院要拍卖应等到规划部门对涉案房产及地上物予以规划以后再进行。二是房产及地上物的评估价值过低。异议人认为评估的标的物仅为地上物,且评估价格过低。申请执行人也认为评估价值过低,应当将土地价值评估进去。三是评估报告过期。异议人认为评估报告已经超过一年有效期,法院依据已过有效期的评估报告进行拍卖,异议人不予认可。四是因案件标的额较大,对异议人公司影响较大,异议人要求进行听证。综上,异议人请求法院立即停止对涉案房产及地上物的拍卖行为。
为证明其主张,异议人向我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北京戴安同达制衣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一份;2、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0123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818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9日下午14时30分谈话笔录一份。
申请执行人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异议人的主张。涉案的房产及地上物是异议人拥有的合法财产。异议人在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建厂是经过区里同意的,有区里的会议纪要为据。异议人提出的地上物未经区里规划部门批准因此不能拍卖的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参与了整个评估过程,评估过程都是经过其认可的。评估结果是经过摇号确定的、具有合法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过程亦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存在评估价格低的问题。综上,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对涉案房产及地上物采取的查封、评估和拍卖措施均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查明:我院于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01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北京戴安同达制衣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天地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一千七百四十五万元;并同时给付二○○五年六月八日至二○○八年一月十二日违约利息三百七十二万零二百八十三元四角二分;给付二○○八年一月十三日至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欠款利息七百零一万六千二百九十九元八角八分,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被告北京戴安同达制衣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北京天地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一千七百四十五万元的欠款利息,按基准利率7.83%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万三千二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戴安同达制衣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地建筑工程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平执字第2387号。2013年9月11日,本院查封了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戴安同达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建筑物即北京市平谷区东发高科技工业园区11号的地上物。经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出具京评(涉)字2014第2070号价格评估报告书,将上述地上物的评估价值确定为27520000元。后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准备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时间为2015年5月6日10时至2015年5月7日10时止。2015年4月28日,本院立案2015年平破预初字第03715号案件,受理了债权人***对异议人提起的国有企业破产案。2015年4月29日,异议人向本院提起中止执行申请书,要求(2013)平执字第2387号案件中止执行。本院依法中止了对该案涉拍物的拍卖程序。2016年1月29日,债权人***对异议人提起的国有企业破产案被本院依法驳回。债权人***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请求。现该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后异议人以上述理由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针对异议人提出法院拍卖上述房产及地上物于法无据的说法,本院不予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北京戴安同达制衣有限公司不履行本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本院有权查询其名下的财产情况,并根据不同的情形对其名下的财产依法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法律措施。北京市平谷区东发高科技工业园区11号的地上物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本院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和拍卖有法律依据。对于异议人提出对评估报告的意见,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实施机构提出,由执行实施机构收到异议后进行甄别,并根据甄别结果分别移送执行审查部门审查处理或移交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对评估价格或评估方法等评估报告内容有异议的,执行实施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个工作日内转交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按照评估报告载明的期限确定。标的物已委托拍卖的,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不影响拍卖程序的继续进行。但拍卖时间过长或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评估,按照新评估的价格进行拍卖。因此,异议人提出房产及地上物的评估价值过低的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异议人提出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的问题,本案评估报告中载明的期限是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18日,在上述期间内,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了拍卖公告,准备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时间为2015年5月6日10时至2015年5月7日10时止。后因异议人的债权人向本院提起国有企业破产案,本案依法中止执行程序。至2016年1月29日,异议人之债权人提起的国有企业破产案被本院依法驳回,异议人之债权人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请求,该案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因此本案在有效评估期间内,标的物已经委托拍卖,由于出现法定情形,案件中止执行程序,评估报告有效期虽然届满,但不影响拍卖程序的继续进行。另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我院出具说明函,称该公司受本院(2013)平执字第2387号案件的委托,依法对异议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平谷区东发高科技工业园区11号的地上物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价格评估报告书》,现上述地上物之价格与出具报告之时的评估结论没有很大变化。异议人也未提供上述标的物因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估的证据,故对异议人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异议人认为需要重新评估可向执行实施部门提出申请。针对异议人提出因案件标的额较大,对异议人公司影响较大,应进行听证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情形,因此对该案实行书面审理。综上,异议人提出的,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恢复拍卖异议人在租赁的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民委员会的土地上所建设的房产及其他地上物,请求本院立即停止拍卖上述房产及地上物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北京戴安同达制衣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孙瑜
人民陪审员杨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