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0122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航宇北街2号。注册号:11011700822694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太湖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新城人民路60号。注册号:340825000002478。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地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太湖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平民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地建筑工程公司于2013年3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太湖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448314.62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太湖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地建筑工程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太湖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地建筑工程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太湖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太湖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欠448314.62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立民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姜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