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超越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超越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太平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贺民商初字第14号
原告北京超越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122楼南区1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寅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寅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太平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超越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太平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未开庭审理。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太平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超越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超越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太平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北京超越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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