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6591号
原告:北京京阀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水大街46号院2号楼12层1229。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6层D座706。
法定代表人:郑玉焜,职务不祥。
原告北京京阀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京阀阀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北京京阀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京阀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