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3512号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翔云水暖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经营者:梁奕坚,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6层D座706。
法定代表人:郑玉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辰,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翔云水暖器材经营部与被告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西宁市城北区翔云水暖器材经营部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西宁市城北区翔云水暖器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北区翔云水暖器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由原告西宁市城北区翔云水暖器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黄 雯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党心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