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保236号
申请人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2851141.45元的存款,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32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51141.45元,冻结期限一年。2023年7月6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行105014067089账户内的存款以2851141.45元为限予以冻结(本案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94325.84元)。
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32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51141.45元,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未能全部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236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