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27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和阳大街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347738266D。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昊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三思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077480065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辰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城西工业园区宋璟大街北侧(河郭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556055349Q。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
被执行人:***,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女,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本院在执行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昊玻璃有限公司、河北辰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和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7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和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7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倨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