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7民初258号之二
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对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昊玻璃有限公司、河北辰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冀0527民初258号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冀0527民初258判决中13处“**哲”改为“***”。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闫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