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辰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昊玻璃有限公司、河北辰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7民初258号之一 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昊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辰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哲。 被告:***。 被告河北辰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哲、***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昊玻璃有限公司、河北辰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闫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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