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昊玻璃有限公司、河北辰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7民初258号之一
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昊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辰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哲。
被告:***。
被告河北辰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哲、***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昊玻璃有限公司、河北辰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闫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