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聚达科技有限公司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春顺五金建材商店对北京同聚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7503财保12号
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春顺五金建材商店,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金域名筑二期第10幢北侧5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北京同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西街79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侯鸿新,公司经理。
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春顺五金建材商店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长白山自然保护管理中心的工程款67.22万元。申请人提供案外人***所有的位于二道镇白河林业局东区兴隆街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春顺五金建材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在长白山自然保护管理中心的工程款67.22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3800.00元,由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春顺五金建材商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经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檀义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