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聚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同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首都医科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25574号
原告北京同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西街79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同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聚达公司)与被告首都医科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同聚达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同聚达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同聚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北京同聚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金美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