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25574号
原告北京同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西街79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同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聚达公司)与被告首都医科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同聚达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同聚达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同聚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北京同聚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金美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