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财保205号
申请人北京同聚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研数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价值3 989 960元的财产。担保人陈淼以其所有的房产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产作为上述财产保全的担保。2020年8月1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同聚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陈淼用于担保的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屋(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京(2017)丰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X平方米);
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研数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三百九十八万九千九百六十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北京同聚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审 判 员 白 云
法 官 助 理 王靖康
书 记 员 张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