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聚达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同聚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1民初7095号
原告:***,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同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西街79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侯鸿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祥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女,北京祥荣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同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聚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同聚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1604元;2、被告支付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12月25日项目提成或奖金193855元;3、被告支付未按时支付工资应加付的25%经济补偿金9242元;4、被告支付2019年度13薪8000元;5、被告支付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12月25日工资差额4000元;6、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6000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8月27日原告入职,任项目经理,月薪为8000元+1000元全勤奖+报销,每月10日前发放。项目提成或奖金项目按中标额的7‰计提,年底享有13薪。2019年12月25日部门经理建议原告辞职,但原告认为其入职以来从未违法违纪,业务能力也没有问题,按时完成工作项目。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入职,2019年9月17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月工资7000元。原告入职后月工资加上全勤奖金1000元,共计8000元,另外还有各项补贴。原告入职不满4个月即提出辞职,被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原告支付包括工资、加班费等各项费用16859.43元,其中额外支付了半个月工资3955元,所以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同日双方签订《员工离职保密协议书》,约定双方不存在任何纠葛和劳动争议。被告每月中、下旬支付上个月工资,报销各项费用,从未拖欠和克扣工资。虽然被告不认同仲裁裁决,但避免诉累没有起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7日,***入职同聚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提供一份没有期限和月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但该劳动合同复印件首部乙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联系电话各项基本信息的填写,***认可是其本人书写;最后乙方处(签字或盖章)“***”三个字,***亦认可是其本人书写。同聚达公司不认可***提供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同时提供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8月26日终止”和“***月工资为7000元,每月1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其它合同内容与***提供劳动合同一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公司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等。***认可合同中签名,但对劳动合同内容和法律效力不认可。
***为证明有提成、13薪、奖金,提供了中标通知书及录音资料,同时欲证明同聚达公司存在合同欺诈。同聚达公司认可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形式不完整,也不存在欺诈;标书是2019年5月5日签订的,在***入职之前,与***无关。
同聚达公司为证明系***提出的辞职,双方就解除已协商,并于2019年12月25日向***支付了包括加班工资和额外半个月工资的补偿,共计16859.43元,提供了《离职申请单》、微信支付凭证、《员工离职保密协议》和加班确认单。《离职申请单》事由一栏书写: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审批意见一栏为同意离职;预计离职日期为2019.12.25。***认可《离职申请单》中离职事由、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其本人书写;《员工离职保密协议》的真实性认可,亦认可收到16859.43元。
另,***曾于2020年5月12日申请至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同聚达公司支付报销费和年终奖。仲裁认为《员工离职保密协议》未罗列争议款项的具体明细,故对于双方已结清全部款项,再无争议不予采信,支持***主张的报销费,驳回了年终奖。2020年9月11日***再次申请至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提成或奖金、未按时支付工资应加付的25%经济补偿金、十三薪、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20年12月仲裁裁决,1、同聚达公司支付2019年10月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2000元;2、同聚达公司支付2019年度十三薪2652.10元;3、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不服裁决结果,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认可***入职时间和解除时间,本院予以确认。2020年9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20)第1755号裁决,对《员工离职保密协议》“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不存在任何纠葛或劳动人事争议,如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任何损失……”中的“原用人单位”与同聚达公司系不同主体,且未罗列争议款项的具体明细,对于双方已结清全部款项,再无争议没有支持,同聚达公司对裁定认定没有异议。
关于双方是否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同聚达公司提供了***签名的书面合同,***认可合同是其本人签名,对劳动合同内容和法律效力虽不认可,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确认《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认定***月工资为7000元。双方签有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8月26日止的劳动合同,故***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主张月薪标准8000元,未提供证据,***要求支付每月少发的100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经本院核查,同聚达公司每月中、下旬向***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不存在拖欠事实,同聚达公司无需支付未按时支付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因同聚达公司未起诉,表求同意给付2000元,本院在此不持异议。
关于同聚达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同聚达公司提供的《离职申请单》显示,***于2019年12月25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认可离职事由、姓名、身份证号码是本人书写,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主张系同聚达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享有提成和13薪。***主张提成,提供了2019年5月5日的中标通知书。而该标书系***入职前同聚达公司的中标项目,无法证明与***的关联性,本院对***主张的提成,无法支持。因同聚达公司未列明2019年12月25日支付的16859.43元已包括13薪,故按照***实际出勤天数折算13薪符合情理,同聚达公司应支付2652.10元,而***主张按全年支付13薪,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同聚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0月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20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同聚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度十三薪2652.1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陆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