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成都中申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执恢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气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装备制造基地裕翔街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4027891A。
法定代表人:张中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中申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669888678。
法定代表人:彭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气体机械有限公司与成都中申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丽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尹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