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1079号
原告:淄博腾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川,山东鲁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淇,山东鲁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气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原告淄博腾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气体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淄博腾发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腾发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腾发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淄博腾发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闫 晓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路超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