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327号
申请人:淄博腾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99号汇金大厦2号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89266876D。
法定代表人:刘开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气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装备制造基地裕翔街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4027891A。
法定代表人:张中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腾发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气体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13.3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腾发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气体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13.32元。
二、如被申请人******气体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8,613.32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