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

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气体机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79号
原告: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21402L。
法定代表人:张振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鹏,山东文康(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气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装备制造基地裕翔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4027891A。
法定代表人:张中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罗云鹏,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成城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82979354P。
法定代表人:杨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兵,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城市。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气体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6元,减半收取4628元,由原告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德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