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108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228。
法定代表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石园西路路南车箱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北京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04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14年8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江锦莲
审判员高贵
代理审判员沈放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