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2714号
原告:北京润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星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长思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北京润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润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