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3159号
原告:***,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来勇,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迎宾路文体活动三馆两中心B座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601260289T。
法定代表人:李淑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福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林 帅
书 记 员 陶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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