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1民初1507号
原告:**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力海企业港一期4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广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毅,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下板城镇迎宾路文体活动三馆两中心B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淑春,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11月22日生,满族,个体,住**县。
原告**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士恒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