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1民初1507号
原告:**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力海企业港一期4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广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毅,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下板城镇迎宾路文体活动三馆两中心B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淑春,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11月22日生,满族,个体,住**县。
原告**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士恒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