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1民初3607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被告: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迎宾路文体活动中心三馆两中心B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淑春,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