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新世界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5045号
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33699173P。
法定代表人:胡文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从人,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世界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金马工业园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0386239Y。
法定代表人:陈耀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迅,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怡,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新世界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丹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