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1571号
原告:北京星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0号五层510房。
法定代表人:刘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花,北京余庆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众飞,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北京余庆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湖南省永兴县金龟镇山下村。
被告:北控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1幢唯实大厦11层3-5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铭晖。
原告北京星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控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星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星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宋 鹏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李迎新
二〇二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法 官 助 理 罗素云
书 记 员 王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