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民终29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建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盛鑫丽都5#楼203房。
法定代表人:高金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辽宁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褚乃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建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一审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3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3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建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曲 涛
审判员 徐云龙
审判员 张 彤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