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537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滨河路科技服务楼三层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1179927H。
法定代表人:张翔,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DHD0618。
法定代表人:陈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0112民初5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440612.75元及利息4754.94元(以440612.7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440612.7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0元,减半收取计3990元,由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9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在执行中,因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9月8日、9月9日、9月29日、11月30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询:
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A7××**、鲁A7××**、鲁A6××**、鲁AD××**汽车,查封期限自2022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9日,因系轮候查封,本院不予处置。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22年7月18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路××号融创中心22层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2022年12月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将以上查封的期限及申请续行查封的相关事宜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告知,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申请破产程序,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45367.69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案中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申请破产程序,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亚明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