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4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安顺社区江安河东路中段15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滨河路科技服务楼三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1幢1**10-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2)川0181民初3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