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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民终7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内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滨河路科技服务楼三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2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在收到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雯 审 判 员 樱 子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