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等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民辖16号 原告: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滨河路科技服务楼三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南路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云喆,该中心主任。 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社区工作服务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程重重,该区区委书记。 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民政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办事处滨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社区工作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民政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 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社区工作服务中心向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人民币5181795元以及自2021年6月9日至2021年8月4日以上述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的违约金31033.2元,自2021年8月5日以上述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其中截至2022年8月31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423151.14元;以上工程款本金及违约金暂共计:5604946.14元。2.请求判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对上述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共同给付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社区工作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承担。事实理由:2016年5月19日,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社区工作服务中心发包的“玉泉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施工三标段”工程,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并于2017年9月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内蒙古海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2016年玉泉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三标段竣工结算审核报告》,项目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10381795元。但截至起诉之日仅向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00000元,尚欠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181795元。根据《建设施工合同》的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在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过程中,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建局办公室告知案涉工程款的结算事项现由其所属单位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故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自认承担案涉工程款结算责任,应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社区工作服务中心共同向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故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2023年3月3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以该案被告系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涉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故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请求本院指定管辖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