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483号
申请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16763N,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区连水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
被申请人: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799805J,住所地南京市浦东新区新建路33号3幢206室。
法定代表人:宋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6776.57元的财产,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6776.57元的财产(附财产线索:户名1: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0×××5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分行业务运营中心;户名2: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账号:97×××21,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魏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