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44814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灿灿,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凯。
原告***与被告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2,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睿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丹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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