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44814号
原告:***,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灿灿,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凯。
原告***与被告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于2021年6月3日申请撤诉并申请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 判 员
张 睿
书 记 员
张丹凤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