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44814号





原告:***,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灿灿,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凯。
原告***与被告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于2021年6月3日申请撤诉并申请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 判 员


张 睿






书 记 员


张丹凤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