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执382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方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男,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方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沪0110民初81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以及传统调查后,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扣划人民币8,473.5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亦轮候查封了两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此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提供。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莹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