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方驰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方驰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第369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方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于洋,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银行存款人民币213512.47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