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3民初1350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欣鹤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方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欣鹤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方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沪0113民初1350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68,1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后该案双方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方驰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