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95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长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1幢西半部四层4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金,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长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迪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58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仲裁中要求确认与长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资,在一审中要求长迪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诉讼请求也是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与长迪公司在相应期间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长迪公司是否拖欠劳动报酬,是认定***相应主张是否成立的基本事实依据,也将对***的诉讼请求是否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审查产生重要影响。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于***与长迪公司在相应期间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长迪公司是否拖欠劳动报酬等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584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