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长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执行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3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长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1幢西半部四层4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拉塔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院6号楼4层400室。 法定代表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4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长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拉塔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47号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北京拉塔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一百一十八万二千零三十二元四角二分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三十二万九千六百零四元三角九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0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五十六万七千五百六十元零一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十七万三千六百七十九元五角二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拉塔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拉塔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拉塔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王 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