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783执17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代理人:史正,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复兴中路601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7669441952。
法定代表人:孙家兴,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783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支付775955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76311元、执行费6619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上海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闽0783执1733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上海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闽0783执1901号执行案件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福建省环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建瓯市××小区××#××#××#楼××变卖所得价款,冻结金额以67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因该财产暂时无法变现,待后期变现后依法参与分配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12月2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非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截止2021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上海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世超
审判员 冯东波
审判员 刘 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叶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