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与上海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华拓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05执1379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达孜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虞天滢)。
被执行人:上海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家兴,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上海华拓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诗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诗强,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告:叶妍文,女,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申请执行人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上海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华拓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诗强、叶妍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1,697,526.03元及相应的利息等。
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待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沪0105执13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缪 巍
审判员 吴沁泉
审判员 喻 晖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晓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