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

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福州华亿工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3578号之一 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强业大道23号23座首层、F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0440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华亿工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石竹街道北前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61772654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塔县。 被告:***,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被告:***,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华亿工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以被告已偿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60元,合计7270元(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灿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