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3578号之一
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强业大道23号23座首层、F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0440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华亿工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石竹街道北前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61772654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塔县。
被告:***,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被告:***,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华亿工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以被告已偿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60元,合计7270元(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灿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