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

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3578号 申请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强业大道23号23座首层、F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044079。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申请人:***,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塔县。 被申请人:福州华亿工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石竹街道北前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61772654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华亿工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488039.29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州华亿工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8039.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