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执852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強业大道23号23座首层F22(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04407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丰立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工业区乘运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92537032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恒,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男性,1991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丰立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7民初6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不动产部门、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及车辆可供执行。除此之外,不能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等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三、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下执行措施:
(一)、不动产权
1、2023年3月1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河西区××路××不动产[产权证号:津(2022)河西区不动产权第1××6号]及河西区××道××号××不动产[产权证号:津(2022)河西区不动产权第1××4号]。
2、2023年3月15日,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市丰立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925370324)名下的位于西青区××镇工业园××道××号不动产[产权证号:津(2016)西青区不动产权第1××4号]。
3、2023年4月12日,本院委托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重庆市渝涨区新溉路881号2幢3-7不动产时,被告知上述不动产已出售予他人而无法协助查封。
(二)、车辆
1、2023年3月21日,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市丰立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津RE××**、津KF××**、津B9××**、津ADG××**、津ADJ××**、津ME××**、津ADG××**、津KF××**汽车。
2、2023年5月8日,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贵FS××**速腾牌汽车,但车辆下落不明而无法扣押成功。
(三)银行存款
1、2023年3月3日,本案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市丰立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地丰广场支行的12050179590100000751_1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营业部的12050179080000002247_1账户、浦发银行天津**支行的7720××××0737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津青支行的0302××××8990账户、渤海银行天津华苑支行的20208047890001130220101200108063账户,但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
2、2023年3月3日,本案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学金在招商银行天津分行鼓楼支行的6214830228618863_00002账户、渤海银行天津东丽支行的10471948660001030220101500113677账户,但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
(四)、参与其他法院债权分配
本院于2023年5月4日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以参与首查封法院对天津市西青区××镇工业园××道××号【津(2016)西青区不动产权第1××4号】不动产权处置的债权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冻结银行账户的有效期为一年、查封车辆的有效期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执行局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本院不另行通知。
四、2023年5月5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天津市丰立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的货款本金人民币3223834.19元、违约金161191.71元、案件受理费16210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3406235.90元,由被执行人于2023年8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予申请执行人;
(二)如果被执行人按时足额支付,则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了结,本案就此结案;
(三)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时足额支付的,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除上述费用外,还以3245044.19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6日起算,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逾期履行债务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五、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及申报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当事人可登录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cn)查询。
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河西区××道××号××不动产[产权证号:津(2022)河西区不动产权第1××4号]的查封,并屏蔽天津市丰立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及撤销对其的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本案处于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期间,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607执85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赖 勤
审判员 ***
执行员 蔡 静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