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2294号
申请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強业大道23号23座首层、F22(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044079。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被申请人:合肥志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苑小区B区1号楼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K8NY7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志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477457.15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志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77457.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常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7民初2294号
申请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044079,住所地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強业大道23号23座首层F22(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4010219********,。
担保人: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合肥志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包河苑小区B区1号楼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K8NY7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志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04月0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477457.15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志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77457.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