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执34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强业大道23号23座首层、F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04407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7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执行人:广东中明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56号B区首层B114-B11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7487C。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明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7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71627.69元及相应的一般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997元、保全费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暂计为680748.69元。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如下账户:
序号
冻结时间
开户机构
账户
实际扣划金额
1
2023/07/06
交通银行
4846××××7956
0
2
2023/04/12
交通银行
4846××××6633
832.81
3
2023/07/06
中国建设银行
4405××××1625_1
18342.42
4
2023/07/06
中国农业银行
4431××××1072
0
5
2023/07/0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6221××××1983
1353.51
6
2023/07/21
中国工商银行
2011××××0123
40332.36
7
2023/11/03
中国银行
7016××××6069
5247.03
8
2023/11/03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8002xxxx2975
2287.98
9
2023/04/12
交通银行
6222××××2624
2021.21
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期限届满后需续冻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已从上述账户扣划共计70417.32元,其中9207元退作执行费,余款61210.32元作为执行款退付申请执行人。本案被执行人已经另行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83300元。
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广东中明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为粤TF××**号、粤TC××**号、粤TJ××**号、粤TZ××**号车辆。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
本院已于2023年8月2日分别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该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该院作为申请执行人【案号为(2023)粤2071执17437号】的应收执行款等收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该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该院作为申请执行人【案号为(2023)粤1971执24908号】的应收执行款等收入。
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予以认可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东中明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冻结的账户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广东中明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广东中明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023)粤0607执34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