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7执29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強业大道23号23座首层、F22(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04407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湛江市泰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瑞云北路李家坡村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52JXK5X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
担保人:***,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泰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7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于2023年6月6日立案执行。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连带支付货款1915644.97元及相应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16078元。执行标的额暂计为1931722.97元。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仍拖欠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1508639.03元(已扣除法院扣划的407005.94元)、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暂计至2023年7月5日为146566.79元)、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用(受理费及保全费)16078元;
二、被执行人于2023年7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550000元(包括逾期付款利息60000元、诉讼费用16078元及货款473922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034717.03元,被执行人所支付的款项按照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利息及货款的顺序清偿;
三、本案执行费2171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自行向法院支付(已缴纳完毕);
四、在法院办理相关调解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财产保全解封申请;
五、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的,视为被执行人已结清本案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不再向被执行人就本案主张其他的债权;如被执行人逾期履行上述第二项任何一期给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按照原生效判决的内容要求法院继续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向被执行人主张货款、诉讼费用、实际的逾期付款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费用;
六、担保人同意就被执行人在本案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2年。当被执行人逾期履行上述第二项任何一期给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的同时,有权直接列担保人作为被执行人,要求担保人对被执行人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7执2936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