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

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福州八方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7执2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強业大道23号23座首层F22(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04407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州八方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胪雷村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689380532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八方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7民初84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福州八方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被告福州八方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677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456774.9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3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福州八方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675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及申报财产。 2.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的存款及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街道××路××路××#楼××层××办公的不动产外,没有发现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3.2023年4月23日,本院向中国工商银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4.2023年6月1日,本院向厦门国际银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5.2023年6月20日,本院向中国农业银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冻,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的,须在距离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余额16125元,已作为案款退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 6.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街道××路××路××#楼××层××办公的不动产。并向上述不动产的首封法院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参与房产处置变现款的分配。 7.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事人可登录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cn)查询。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亦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亦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7执21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彭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