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光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汇创盈信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光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1民初5989号 原告:山东汇创盈信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南集三村中心路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宁任城金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大光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白渡路256号32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日嘎尔,男,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恒大泰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五号91-ZF8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汇创盈信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光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沈阳恒大泰杰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2023年7月20日,原告山东汇创盈信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汇创盈信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660元,由原告山东汇创盈信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