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力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建设砼有限公司、福州市力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2财保1333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建设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明旭
被申请人:福州市力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檀桂生
本院于2020年11月02日作出(2020)鲁0702财保13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9533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州市力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州市力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建设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俊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田相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