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力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福州市力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4014号
申请人: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综合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U6J325L。
负责人:胡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市力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00号福州红星国际2号写字楼10层15写字间,统一社会信用9135010415440346XG。
法定代表人:檀桂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州市力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州市力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州市力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晋圣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陆 鹏
书 记 员 高雨慈